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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解决农民、农村、农业即所谓的“三农”问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充分发展农村经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滞后,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农民增收难,只有农民增收才能带动农业的发展,农业发展了才能最终带动农村经济的活跃。而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农民增收难的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产品没有销路,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产生使这个问题迎刃而解,因此充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就成了当务之急,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缺乏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保障、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度引导,是诸多问题当中更为迫切而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时政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文献资料结合实际分析法。文章主要是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以构建完善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为主线,以通过对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现状进行评价,同时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发展经验,最后通过结合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实践状况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构建完善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为脉络,说明在我国构建完备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的概括,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隶属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它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伴随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与其息息相关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因此有必要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评述,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中获取经验,通过对当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现实状况进行概括,从历史与现实比较的角度出发,对当前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行政法律制度作出客观的评价,指出我国当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发展的不足,最终为构建完善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对美、日、法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优势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走以自主发展为主导,以政府指导为辅助的路线。第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必须结合发展实际,从本国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实践出发,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归根结底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提供立法保障,通过执法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提供执法保障,通过司法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最终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完备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政法律制度,才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