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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进步技术发展,近年来涌现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具有成长性高,创新性强特点,并需要为相关项目和研发活动从外部不断进行融资。然而由于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存在较高的信息不对称,且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密集性和技术的前沿性使投资者在对企业进行估值时存在较高的知识壁垒并缺乏可比的同类型企业。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在进行IPO时往往面临未知的市场状态和投资者认知,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对这些陌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估值时,又普遍存在估值困难。本文借鉴Aghamollay and Guttmanz(2015)的分析框架,构建了多企业主体动态博弈下的三期IPO决策模型。模型综合考虑企业内在价值、信息不对称、市场投资者情绪与企业行为相互影响对IPO决策影响。同时结合中国新股定价制度特有的发行价格管制政策,探讨新股定价存在价格上限时,企业IPO决策的变化。通过模型推导发现,决定企业内在价值的企业特质因素,包括企业财务表现、营运能力等越高,企业决定上市时机越早,且首批上市企业的特质因素高于后期上市企业;上一期IPO定价发行所体现的共同因素(包括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市场情绪等)越低,下一期IPO数量越少;发行价格管制实施后,由于定价存在价格上限,企业决定进行IPO的临界条件降低,即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尽快IPO的意愿更加强烈。结合模型推导结果及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对不存在价格管制时企业的IPO决策提出三个可检验假设:首期上市企业特质因素高于后期;共同因素服从一阶自回归过程;前一期共同因素越高后期IPO数量越多。实证方面,本文选取2009年10月30日至2012年11月15日于创业板上市的299例新股相关财务数据,发行定价表现以及申请IPO时间。运用因子分析法提取代表企业特质因素的5个因子: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规模因子、成长性和无形资产占比,以及代表共同因素的2个因子: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情绪。通过实证检验,本文主要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企业的成长性越高、无形资产占比越少、债务压力越大、规模越小,则选择上市的时机越早。第二,代表共同因素的信息不对称及投资者情绪遵循一阶自回归过程,即企业能够推迟IPO以利用共同因素均值回归带来的实物期权;第三,核准制下企业虽然自主申请上市,但实际被批准发行的时间高度不确定,因此申请日前一期市场上的共同因素对企业预估实际发行上市时的共同因素参考意义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