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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作为一项新的刑罚制度,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一定问题,继而引发公众对判处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合法性的质疑。本文以实证方法为基础,结合理论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于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适用中的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具有一定建设意义的观点和认识:其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应当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其二、七种罪为“罪名”说即能够实现价值和实务层面的双重要求,死缓限制减刑应当适用于两种情形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三、累犯中,前罪是暴力性犯罪、前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原则上应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构成毒品累犯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除非例外。“前科”原则上不得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例外情形下适用条件严格;其四、一案中出现酌定量刑情节,不是一定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且酌定量刑情节不应单独适用而应当结合适用:被害人过错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等级划分模式、民间矛盾+被害人过错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模式、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模式、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方谅解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