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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对欧盟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引发了数字化和信息产品的网络传播问题。对此,欧盟于上世纪90年代加快了信息时代下著作权法一体化进程。《信息社会指令》颁布后,欧盟著作权法立法改革呈现出两方面的态势。
第一,欧盟委员会积极推动覆盖欧盟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机制的建立,但传统的地域垄断是统一的欧盟市场的最大障碍。因此,欧盟委员会首先进行的是著作权跨国集体管理模式的改革。在欧盟,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往往是建立在地域基础上,各成员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通过“互惠代表协议”实现跨国管理,在授权许可、使用费转付以及会员制度等方面设置地域垄断。《信息社会指令》出台后,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垄断基础上的著作权跨国集体管理体制逐步持否定态度,并试图在网络市场的著作权跨国集体管理体系中引入竞争机制,旨在建立一套覆盖欧盟的数字版权跨国集体管理模式。
第二,欧盟现行的著作权例外制度采取的“封闭式”模式,但越来越无法满足数字时代的发展。欧盟一些知名学者起草了一部《欧盟著作权法典》,提出了一种“准开放式”模式。欧盟委员会也提出要制定一部《欧盟著作权法典》,以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限制著作权的方法并不仅限于著作权例外,灵活地运用其它限制条款,同样可以权利平衡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作为欧盟重要的成员国之一,英国政府在《哈格里夫斯报告》的基础上公布了新一轮针对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改革计划。《哈格里夫斯报告》在欧盟层面上提出若干改革建议:首先,在著作权授权许可方面,支持欧盟著作权跨国集体管理模式的改革,并提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一个数字版权交易机制;其次,认为“封闭式”的著作权例外与限制体系无法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应当在欧盟层面上引入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不难发现,《哈格里夫斯报告》与欧盟著作权立法改革之间具有密切联系。
欧盟的著作权立法改革趋势可能对未来世界的著作权法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很多具体的改革措施也值得我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