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枪支因具有极强的杀伤力且便于携带,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其持枪行为不仅能对他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威慑作用,而且常常对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这将对社会潜在着严重安全隐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刑罚处罚,对之其刑事责任的裁判,社会公众能欣然接受。但是,司法部门在处理涉枪类案件的审判入罪的过程中,对涉枪类犯罪的行为对象认定标准却依据的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政标准,该规定对枪支认定标准过于苛刻,以至于将涉枪类犯罪的入罪标准大幅度降低。在具体涉枪案件中,由于我国公安部对于枪支认定的标准大幅度提高、注重有选择性打击涉枪类犯罪活动以及完成相关部门的指标考核制等原因,往往将大量不具有杀伤力且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枪形物认定为枪支,致使很多类似的案件被判定为涉枪类犯罪而判刑。另外,司法部门在判定行为人持枪行为是否具符合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构罪要素时,仅仅根据行为人对枪支存在明知的认识即认定具其有犯罪故意,而常常忽视行为人是否存在禁止错误而排除故意的可能性。本文基于赵春华案的思索,从实体法层次,依据刑法教义学理论研析非法持有枪支罪解决出罪问题,对我国涉枪类犯罪中行为对象及主观故意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本文共分四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提出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以赵春华案为引子,简要概括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情,并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从而就我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现状进行阐述,司法机关依据行政标准认定枪支入罪,这明显降低了非法持有枪支的入罪的标准,也就是意味着将持有不有杀伤力的枪形物行为认定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罪要素。第二部分:从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出罪的客观路径角度,首先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枪支认定实践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概述,然后分析目前我国我国枪支认定所面临的的困境,从而从根据刑法教义学理论对这一困境进行探究,并提出解决困境的路径就是运用法学解释方法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概念进行限缩解释,缩小目前现行的枪支认定的标准所涉及的范围,防止打击范围过于宽泛。第三部分:从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出罪的主观路径角度,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的故意时,首先要对犯罪故意构造及错误理论有个提前认识,依据这个提前理论基础,再判断行为人对构罪的客观要素是否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或者禁止性认识错误,如果存在则要考虑该情形的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若不能避免则可以排除故意,此种情况下,才可能判定该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构罪的主观要素。第四部分: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出罪路径,对赵春华其持有枪形物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罪要素提供理论支撑。一方面,依据对枪支概念的限缩性目的解释,认为赵春华持有的枪形物系仿真枪不具有杀伤力不符合枪支认定的实质标准,同时其持有的枪形物对社会公共安全也不存在危害性,自然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保护的法益造不成侵害,故可以认定其持有的枪形物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客观构罪要素。另一方面,从构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方面,认为赵春华对其持有的枪形物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或违法性认识错误(该错误认识是不可能避免的),故应该排除其具有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