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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模式,恰是在此社会现实下应运而生的。世界多国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摆脱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限制对原告资格进行扩张。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通过立法确认有关机关、环保组织等主体享有环境公益诉权,但此规定并不能满足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需求。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从理论上分析确认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分析比较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相关立法,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不同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及不足,最终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原告主体资格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