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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的商标的重要性,应运而生的则是各国法律对商标使用和保护的规制。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据国际通用含义,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由于拥有更高的公众熟知度使其更容易被侵权或发生商标纠纷,所以设立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制度就是为了在商标侵权或发生商标纠纷的情况下使用,以期获得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使得商标权利人获得更多的弥补,达到利益的平衡,最终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世界各国大多也是基于这样的初衷来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我国在顺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潮流并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也设立了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制度,国家设立此项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使用中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驰名商标制度本质的被误解,是造成了异化使用驰名商标基本原因。实践中,人们往往把驰名商标的取得、驰名商标数量的获得解读成一种荣誉的拥有,在利益的驱动下把这种本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异化成了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例如:驰名商标概念界定的模糊、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非法定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过热以及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保护界限的难以厘定,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或多或少地阻碍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本原的回归。本文通过两则案例的提出具体的说明了驰名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力求结合我国驰名商标使用的立法现状从而找到驰名商标使用存在问题的根源。2013年第三次修改完成并于2014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新定位分析了驰名商标使用保护,能够有效地解决驰名商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驰名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状况,在新《商标法》颁布实施解决一些问题的基础上,对于当前仍然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通过对优秀论文、文献和国外经验的借鉴,并充分的与我国使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出一些有效的立法建议,更好的促进驰名商标的使用和发展,进而推动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