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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中叶,美国法学家富勒与英国法学家哈特之间针对“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这场论战中,富勒创新性的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它包括八项原则,分别是:一般性原则、公开性原则、非溯及既往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性原则,富勒称其为程序自然法,将其归属于愿望的道德范畴。该理论不仅在西方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更对现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确立及价值,以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从富勒与哈特的论战出发,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试图说明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确立的脉络。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考察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文本的解读来理解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的性质,同时根据富勒对法律概念的界定,最终对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理论进行定位。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叙述了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提出的背景。首先,本部分以“告密者案件”引发的争论为切入点,探讨“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最终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以及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从法律实证主义向自然法的转变,使这个争论趋于白热化。接着,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离论”出发,分析了他们坚持“分离论”的背景,富勒通过对他们的批判,得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结论。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律内在道德是怎么得到最终的确立的。这里主要以《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本部分先从富勒对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的区分着手,通过富勒在道德尺度、伦理学语汇的角度、边际效用的角度方面对这两种道德的区分进行的详细的阐述,得出富勒对这两种道德区分的根本意图在于以此为根据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接下来,对雷克斯造法失败的教训中富勒总结出八项原则进行分别考察,最后,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理论的分析,得出法律内在道德是程序自然法,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它蕴含着对人的理解,这些对法律内在道德的定位,表明了法律内在道德的最终确立。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法律内在道德的价值。富勒通过对反对者的批评论证,通过对法律内在道德的界定,得出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这个结论,这也是法律内在道德的最终归宿与价值。接下来,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出发,结合富勒所提出的程序自然法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价值进行了阐述。最后是结语部分,通过对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理论性质的简要的阐述,再次说明富勒理论的价值,并且对它给中国法治的启示作用再次做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