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之行使"的规则和制度。中国合同法的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为现行有效的法秩序的构成部分,其制定的规范和实施效果究竟如何?该篇论文从两大方面加以考察和研究,一方面,对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规范在全球视野下,以中外合同法和国际公约、规则等相关法条进行立法比较、研究,探明解除权发生的一般理由或条件(包括约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和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等),合同解除权的存续期间或行使期限(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或程序、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效果等等,在比较中认识合同解除权之行使的性质、原理和意义,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国合同法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范。中国合同解除权之行使规范,集中体现在中国合同法第96条等的规定中。其适用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债权人);适用条件是在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发生时;行为模式是权利人把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合同相对人;行为后果是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另一方面,对有关中国合同解除权之行使的司法解释、讨论和案例等进行分析研究,检验中国合同解除权之行使规范的适用状况,发现并证明其实效不佳,实施中的问题颇多,法的适用不统一现象比较严重。主要问题是当事人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不当行使裁判权,用判决解除合同等。该文提出这一问题,认为值得引起立法者、司法者、其他法律职业者和相关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该文又进一步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或原因,并提出若干对策与建议,旨在使该项研究引向深入,推进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的立法完善和适用改进,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范化、统一化,充分发挥合同及合同法的功能或作用,为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