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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融资领域活跃度增加,以股权回购为内容的对赌协议因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被广泛应用到投资协议中。然而股权回购条款的诸多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尚存在争议,包括以股权回购为内容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该类对赌条款的合法性认定及我国司法审判界对该类对赌协议的裁判观点。故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运用及其法律问题,对解决此类对赌条款履行困难及充分发挥其估值调整作用具有促进作用,进而对均衡交易风险、加速交易进程、保障投融资双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讨论了以股权回购为内容的对赌协议在司法视野下的有效性,对该类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判断应结合《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商事审判原则、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综合考量。通过区分股权回购主体分析了以原股东为回购主体的该类对赌协议应主要适用《合同法》来考察其有效性,对以目标公司为回购主体的对赌协议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应符合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立法价值,因此该类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予以认定。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该类对赌协议既存在其合法性又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本文重点通过研究分析实务界三个典型案例,探讨各级法院的分歧意见、提炼出此类案件的共同争议焦点,并评析法院判决不完善之处,总结司法审判和裁决带来的启示。一方面通过分析股权回购条款与保底条款、借贷的区别探讨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属性,另一方面从法律适用和商事审判理念两个角度对三个典型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探讨了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着重分析了以目标公司为回购主体的对赌协议的效力。最后从本文案例讨论所得启示和对股权回购的法理分析出发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合同法》、《公司法》及证监会监管、主管部门审批等障碍进行总结,并尝试就股权回购条款的对赌协议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运用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