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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整个电子商务合同的基础阶段,其是否合法决定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等法律问题。结合当前国际国内主要的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本文着重围绕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形式、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以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几个方面探讨了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电子商务合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订立的合同,具有及时性、标准性、技术性和意思表示电子化等特点。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包括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应以到达主义为标准。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撤回可以按照传统合同法的理论解决,二者的撤销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情况具体分析。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两种基本途径。电子商务合同虽然与传统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不相同,但采用“功能等同法”可以使其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缔约主体的身份只能利用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来确认。与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相比,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相对滞后,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出现的新问题,有相当大的立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