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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素有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案件实物证据少而言词证据多,外界干扰多,证据的收集固定困难。面对这样的现实困境,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却并没有针对腐败案件侦查的特殊性规定相应的特殊侦查手段,进而阻碍了腐败案件侦查模式的改进,并严重影响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世界各国侦查机关实施特殊侦查手段的实践充分表明,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有着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尚未对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特殊侦查手段运用的合法性往往遭到质疑。本文从分析特殊侦查手段的概念,阐明其特征及种类入手,总结了特殊侦查手段在国外的运用情况及其在我国运用的现实困境。在论证了特殊侦查手段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特殊侦查手段在腐败案件中运用的法制化的设想。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特殊侦查手段概念的界定和特殊侦查手段种类的介绍。通过对特殊侦查手段定义的分析及其特点和种类的介绍,充分显示出其在反腐败案件中所具有的其他普通侦查手段所不具备的独到之处和明显优势。第二部分通过对特殊侦查手段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实际需要,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以及国际合作惩治腐败犯罪的需要等三个方面进行细致的阐述,从而充分说明我国在腐败案件中运用特殊侦查手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不同国家以及在反腐败领域走在我国前列的香港地区关于特殊侦查手段的立法及实践的举例介绍,充分说明特殊侦查手段在腐败案件中运用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同时也进一步得出其对我国今后特殊侦查手段法制化的启示。第四部分介绍了特殊侦查手段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中的使用情况,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在侦查腐败案件时所遇到的运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法律困境和实际困难。第五部分是关于特殊侦查手段在腐败案件中运用的基本设想。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首次明确了特殊侦查手段在腐败案件中的运用,这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同时马上也有人对其可能过度使用和批准程序规定的不完善表示担忧。由于我国在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和法制化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和完善必然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文段在提出特殊侦查手段法制化设想的同时亦适当阐述了其使用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在其使用不当时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