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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重复追诉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导致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改革发展趋势下,研究重复追诉的现象及确立禁止重复追诉原则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总结国内学者关于重复追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重复追诉的概念做了界定。首先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现象及其弊端。在研究一审、二审阶段及再审阶段的重复追诉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重复追诉情形进行分析梳理,并阐述了我国重复追诉现象的弊端:损害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正义的实现、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力。接着进行了禁止重复追诉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针对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进行了介绍和辨析,明确了“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区别主要是(一)理论内核不同、(二)制度内涵不同、(三)“同一性”的判断标准不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设立禁止重复追诉原则的方案:以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为基础、以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补充。最后提出了我国确立禁止重复追诉原则的构想。论文针对第一部分分析的重复追诉现象存在的弊端提出相应改革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的改革主要围绕限制检察机关撤销不起诉后重新起诉的情形以及合理规范人民法院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行为。一审程序阶段的改革重点是限制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及禁止检察机关撤诉后,无新证据再次提起公诉。二审程序阶段的改革重点是限制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的抗诉,禁止不利于被追诉人的二审全面审查及限制二审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再审程序阶段的改革主要是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明确提起再审的主体,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权利,重新规定再审的申请理由,提高再审法院的管辖级别,完善申诉制度,确立相对再审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