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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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是基于中国检察权缺乏有效监督的前提下被提出,同时也是保证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从2003年8月该制度开展试点以来,作为一项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其已经显示出一定的生命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检察权,促进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也增进了公民参与司法的力量。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直接可资借鉴的地方不是太多,因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也存在着一些困扰该项制度正常运行的障碍。因此,必须在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念基础上,深入研究其性质、特征、原则等基本问题,并且借鉴国外、域外相关制度,用他山之石,攻我之玉,实现为我所用的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重要价值。首先,它是权力制衡原理的新的实践,是监督机制的新的理论创新。它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产生的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衡机制,它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根本理念,加强了外部监督力量,丰富发展了我国的检察监督理论。其次,有助于贯彻司法民主的精神。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国民通过参与司法,使国家的司法活动更体现民意。通过国民参与司法可以使更多的人理解法律精神,宣传法制,实现全社会的稳定。再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然而,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内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不仅违背了宪法精神,也违背了依法治国的时代诉求。因此,应当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对人民监督员的主体资格条件、选任程序、监督范围和程序,权责保障等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该制度的规范有序运行。本篇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和特征。第二章主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运作现状和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第三章论证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基本原则。第四章主要论证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缺失,以及如何对这些缺失进行法治化、规范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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