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新一轮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开始实行认缴制,使得债权人面临着新的危机。为了避免出资股东滥用出资自由危害债权人利益,认缴制下必须厘清三个问题:一是传统的瑕疵出资制度情形下应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二是出资人认缴出资畸低时应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出资人认缴出资期限畸长致使公司资本虚化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上述问题的解决均离不开司法救济的手段。只有司法救济,才能有效恢复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使其利益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梳理了认缴制在我国公司法中确立的具体表现,分析了认缴制下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最后着重阐释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在认缴制下面临的新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了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司法救济的法律价值以及应有理念。与行政救济手段的对比,司法救济具有直接、及时补偿的功能,且可以填补立法规定的空白,根据司法实践做出公平的判决,彰显司法救济的独有价值;同时,指出对债权人进行司法救济时应坚持的法律理念。第三部分,探讨了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时债权人利益的司法救济。作者首先分析了认缴制下瑕疵出资时对债权人进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法理基础及依据,然后分析了认缴制下对债权人进行司法救济具体问题,主要包括瑕疵出资行为的认定、责任性质分析、责任构成要件及责任追究方式。第四部分,分析了设定畸长期限情形下债权人利益的司法救济,认为针对出资期限畸长的行为,可以考虑引入加速到期机制或是启动到期不能清偿时债权人请求股东补充清偿的诉讼机制;进入破产程序时,可以考虑引入深石原则,以保障公司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第五部分,探讨了畸低出资情形下债权人利益的司法救济,认为对于出资数额畸低的行为,可以考虑启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是设置债权人要求畸低出资股东提供担保之诉;最后需要注意完善畸低出资公司的退出机制,避免债权人受到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