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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9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三次修改,将“实际损失”确定为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首选方式,但是由于其缺乏科学系统的指导,实践中操作性较差,因此很少被适用。按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无疑是最符合我国民事侵权立法宗旨的。然而,在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实际损失计算方式通常会由于权利人举证困难而难以得到适用。我国法律除了明确规定应当赔偿权利人损失外,对于不正当竞争侵权中如何适用实际损失计算方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证明责任分配、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实际损失的科学具体方法等方面均存在缺失。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实际损失计算方法的适用。对于上述问题的梳理和解决是使用“实际损失”计算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首先需要明确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可以借鉴美国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以“泛达”四要件判断事实因果关系,以“可预测性”方法确定法律因果关系;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适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将原告举证责任适当转移给被告承担。其次,将商誉损失以及预期销量损失等纳入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范围,使得实际损失计算方式更能符合民事侵权的全面赔偿原则的要求,更好的填补权利人损失。最后,通过借鉴国外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完善我国“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具体而言,通过借鉴美国专利侵权案件中“所失利润”的计算方法计算权利人销量损失,通过专业评估等方法计算商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