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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形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文以刑事拘留功能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研究方法,首先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域外法律中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为基础,整理概括出刑事拘留的基本功能,即紧急到案功能、诉讼保障功能、查证功能及人权保障功能,其中诉讼保障功能又包含查证保障功能、人身保护功能以及短期羁押功能。然后再将我国刑事拘留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基本功能比对后得出刑事拘留功能扭曲的结论,具体表现为:第一,刑事拘留的紧急到案功能被掩盖。主要体现在刑事拘留适用过程中“紧急性”的丧失与到案功能的弱化。第二,刑事拘留的诉讼保障功能被吸收。集中体现在短期羁押功能沦为查证功能的“服务员”;人身保护功能沦为查证功能的“替死鬼”;以及查证保障功能被查证功能吸收。第三,查证功能过度强化。具体表现为过度依赖口供;侦查期限随意延长;以及轻罪“以捕代侦”现象突出。第四,人权保障功能乏力。主要表现为刑事拘留适用率高,而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较少;采取刑事拘留的理由告知不及时;被拘留人权利告知不足;以及律师帮助权滞后。针对上述功能扭曲现象,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突出刑事拘留的紧急到案功能。具体措施为:一是限制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排除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取证难度小、串供可能性低等非紧急案件对刑事拘留的适用;二是强调刑事拘留的紧急到案功能,充分发挥各到案措施在不同情形下的到案功能。第二,独立刑事拘留诉讼保障功能。具体措施为:一是区分羁押期限和侦查期限的“服务”对象,前者为诉讼保障功能提供时间保障,后者为查证功能提供保障;二是构建刑事拘留羁押制度,明确羁押的适用情形,设置适当的羁押期限,构建羁押适用及羁押期限延长的审查机制。第三,回归刑事拘留的查证功能。具体措施为:一是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落实“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进路,完善客观证据生成机制,提高客观证据获取能力;二是构建侦查期限延长的审查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审查主体资格,根据延长时间的长短,确定不同层级的承办人员。第四,强化刑事拘留的人权保障功能。具体措施为:一是重构羁押替代性措施,增加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具体操作性;二是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事实、理由;三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四是完善律师帮助权。只有从上述各方对刑事拘留制度进行完善,刑事拘留的功能才能在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