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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运用又称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对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保险业发展的要求,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而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质和运用过程的风险性,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之保驾护航;中国保险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一般金融市场一样,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加之保险投资的特殊性,对其加以监管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本文从保险资金来源入手,分析了其具有的特性及结构,即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稳定性、长期性、累积性、社会性等五大性质;由于保险资金的来源不同,也就决定了它特有的期限结构、收益率结构和风险结构。了解了保险资金的特性和结构后,我们的监管才有的放矢。保险资金的这些性质和结构特征又决定了在对其进行运用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包括六个方面:(1)安全性原则;(2)收益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4)流动性原则;(5)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的原则;(6)社会性原则。这六个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前后统一的。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出发点,收益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目标,流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基础,多样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手段,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是方向,保险资金运用的社会性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在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的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保险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备金融市场的一般共性外,还其具有特殊性,尤其保险资金运用更具有个性,因此,不论从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上分析还是从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性上分析,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都是有必要的,其目的在于维护整个保险业的安全与稳定、引导保险资金的流向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从而使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笔者始终同意,政府监管是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由脱离实际到逐步接近现实的持续变迁的制度演变过程;也始终认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是一个在监管与反监管的相互摩擦与冲突中逐步成熟与完善的产物,它也必定是动态的、不断运动的。鉴于此,笔者考察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演变历程,包括三个阶段:(1)1985-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出台之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初始阶段;(2)1995年《保险法》出台-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逐步发展的新阶段;(3)1998年保监会成立至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逐步放宽的阶段。之后,深入分析了演变的动因及产生的影响,由此得出,一系列监管法规政策的出台对规范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促使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结构的多元化和投资比例的合理化以及提高投资收益水平都具有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以《保险法》为基础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总体框架己基本确立,但该体系还不完善,目前来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手段不健全、专业化水平还不高,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及其运转机制尚未建立;保险投资法律制度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投资监管的内控机制匮乏;外资保险公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广;比例监管手段落后。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以找出对策。继前述问题,笔者试图通过考察发达保险市场资金运用监管的做法,总结经验,以期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所启示和借鉴。本文主要考察了美、英、德、日和台湾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状况,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发达保险市场资金运用监管的共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并分析了不同之处的成因,以便找出适于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方法。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得出我们从中可借鉴的五个主要方面:监管内容突出;良好的监管技术和手段;良好的监管技术和手段偿付能力监管是资金运用监管的核心;区分保险资金,区别监管;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得出我们要借鉴的几个方面后,本文在最后一章重笔论述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构想,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一部分。本章针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保险市场的经验,提出了以下构想:一是严格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同时实现保险投资的动态监管。2007年6月1日,保监会对外发布了《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草案中,对保险资金投资对象的划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拓展,共分为流动性管理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投资以及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等五大类。也就是说,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由现时的股票、基金、债券及基础设施,扩展至包括不动产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多元化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与此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也面临着更多的更新的风险。而从规律法规上和操作上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将是防范化解保险投资风险的有效方式。二是借鉴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水平。包括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确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动态监管体系;规范精算从业人员队伍,发挥精算师的监管作用。三是区分保险资金,加强分类监管。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在投资主体上分类监管的体现。笔者认为,除了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实行分类监管之外,保监会还应对境内投资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性质的资金、不同保险公司的资金以及不同保险产品形成的保险资金实行分类监管。四是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制定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有关市场交易法规,契合已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体系,促使国内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投资收益;除了运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外,保监会还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完善一系列的资金运用制度,包括保险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保险资金运用审批制度、保险资金集中上划和统一运用制度、保险资金运用业绩评估及信息披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