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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末,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共同侵权的规定使得传统共同侵权的内涵得以扩展,形态体系更加丰满,连带责任的适用则更为合理科学。这不仅是对原有不足的弥补,而且是在共同侵权领域内产生里程碑式意义。作者在看到新制度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不忘回顾该制度的历史发展源流,分析诸种理论学说区异,在感受到生活对法律的要求下,提出新的共同侵权认定理论——主客观二元统一说。本文分为三大部分,有序论、本论与结论。本论部分为主体,共分为五章。绪论中首先提出争议问题从而引出共同侵权制度。第一章是共同侵权概论,最为重要和倍受关注的焦点就是——“共同性”认定。第二章是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共同侵权制度。第一部分阐述从古至今,共同侵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二部分是关于大陆法系共同侵权制度的分析比较。比较对象之选择以德日为重,兼考虑我国“一国两制”的现状,对台湾地区民事法律也有分析。第三章是对中国共同侵权理论的学说的分析研究。随着理性主义逐渐向人本主义的过渡,共同侵权的认定上具有统一主客观两种学说的大趋势。故而需要对纯粹的主观说或者客观说予以检讨,得出新的理论——主客观二元统一说。当数人具有主观联系时自然成立主观共同侵权,当不足以认定数人的主观共同时,只要足以认定数人之行为存在联系时也得成立共同侵权。第四章主要阐释新的立法成果的生成理由。共分为三个部分,对新出台的法律,从主客观二元的理论观点出发,发现共同侵权制度的特色与突破之处。尤其是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行为,本人有重点分析,此为我国法律的独创之处,值得进一步关注。本文第五章是对具体条文的类型化归纳。作者首先反思了之前多家类型化学说,继而坚持主客观二元统一说对新法做出重新归纳,形成新的共同侵权具体形态。具体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与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帮助和教唆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最后用简短的语言作为结论,郑重重申共同性认定的依据——主客观二元统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