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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在1988年版资本协议(旧协议)的基础上,根据19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环境的深刻变化和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进展,对旧协议存在的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不全面和风险敏感性不高的缺陷进行了修订,创新构建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相互配合的银行资本监管框架,资本要求的风险范围扩大为三大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推出了对风险更具敏感性的资本计量方法—内部评级法(IRB);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新协议蕴涵了以IRB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银行内部全面风险管理的新思想,以及通过外部资本监管和市场约束促使银行改善内部风险经营管理的新理念。新协议所倡导的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对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理念、模式和风险管理技术以及风险控制机制产生深远影响,也对我国银行业内部评级体系建设、风险计量模型构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等多方面提出了现实的挑战。本文首先研究了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补偿管理的整体模型和在风险与资本双重约束下的经营转型问题。新协议的IRB法事实上隐含了要求银行的预期损失(EL)必须计入经营成本,并通过风险定价和风险损失准备金弥补EL,银行承担的非预期损失(UL)需要通过资本金弥补,许多国家还建立了对风险进行间接补偿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和市场化,银行自主定价的空间增强使风险定价机制有了现实操作平台;但在经济市场化和银行客户竞争程度不断提升的现实中,银行风险定价的风险补偿效果有限;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定价机制存在着股权资本在信用资产定价中作用缺失的缺陷,银行也缺乏风险定价能力或不足。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只考虑了防范贷款的EL,未考虑计提操作风险的EL,且未用精确的计量模型来计量应提额度。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确定方法简单化。我国商业银行首先应进行风险定价和计提损失准备金以补偿EL,其次准确计量风险资本以补偿UL,以及将由政府提供的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转变为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应根据银行的资本配置与破产概率来确定存款保险费率。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约束不足的传统经营模式必须进行经营转型,其目标是要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其方向和有效途径是通过引入风险调整绩效考核和资本配置的基本理念,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业务经营模式。银行为实施全面风险补偿管理,应准确计量风险。本文研究了符合新协议要求的我国银行业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的计量模型选择与改进方向。IRB法体现了现代信用风险模型的组合管理思想,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是IRB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关键要素:由于信用组合具有风险分散效应,在此层面上还必须考虑违约相关性或资产集中度(R)。银行需获得以上风险要素估计值,计算信用风险的EL与UL并相应提取信用风险损失准备金与转换为监管资本要求。本文利用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数据,引入了企业非财务因素和宏观经济环境因素等变量,采用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了包括企业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和经济环境因素在内的有助于银行识别企业信用风险并确定PD的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违约评估模型;对样本贷款的LGD进行统计分析并确定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及排序,实证分析了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LGD的因素依次是企业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和行业;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模型应考虑违约相关性,通过实证发现,基于证券市场数据和Copula函数的信用组合违约相关性和联合违约概率的估计,其估计结果较为合理、有效,符合新协议风险管理理念,可以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尝试使用。现代信用风险模型都是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具有各自不同的优势与适用性,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贷款风险度”方法低估了信用风险;评估方法简单化,主观性较强;无严格的理论基础,其科学性和准确性没有很强的说服力;缺乏贷款组合风险管理功能;评估结果不全面,且呈现静态性和波动性。根据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Credit Metrics模型可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基于IRB法的信用风险基础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在IRB体系建设中的模型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转轨经济特点导致的模型设计理念、假设前提等适用性问题、模型建设过程中的数据、参数选择等问题以及模型的使用环境变化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建模同时应及早准备对评级体系、评级流程和所有参数估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本文提出的CAP与AR相结合的模型精度定量模型验证方法相对较为适合我国银行业实际且较为简易。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更多的表现为政策性风险,还缺乏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的手段。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主要形式是利率波动引起的短期内净利息收入损失的风险,主要风险来源包含基差风险、重新定价风险和收益率曲线风险。新协议延续并完善了补充协议提出的市场风险计量的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IMM)。标准法是一种根据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分别计算其资本要求再汇总得出总体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IMM法是基于风险值VaR统计模型方法,IMM法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性,VaR的计算建立在资产组合与风险分散的基础上,并可使资本要求与银行的真实市场风险紧密联系起来。本文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与计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对策。在资本计量方面,目前我国将市场风险“有条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未来基于VaR的IMM法是我国银行业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未来发展方向,在不同的VaR建模方法中,就短期而言,较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是参数分析法VaR。新协议提供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有基本指标法(BIA)、标准法(SA)和高级衡量法(AMA),均能用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并且各有优缺点。BIA和SA均被认为是“一刀切”类型的方法,方法相对简单容易实现,但风险敏感性不强;AMA则为不同的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银行可以采用自身的损失数据去计算应持有的风险资本,这就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所承受的操作风险。本文比较研究了不同操作风险度量模型在我国的适用性及我国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本文认为:BIA不适合作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度量工具,SA可以作为我国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的短期目标,而AMA是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本文还根据新协议对操作风险业务类型/损失事件的分类,利用公开信息渠道收集整理得出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统计特征得出如下结论:损失事件主要分布在商业银行部门和零售银行部门;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操作损失事件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特别是银行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所进行的主管故意的内外部欺诈行为。主要原因可归纳为“内部人控制”、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内部控制不力。在上述针对性研究中,分别就符合新协议监管要求的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管理模型的构建及其实施路径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供改进政策建议。根据新协议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与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要求,本文从理论上考察了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监管理念的最新演进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实践趋势,分析得出完善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外部监管的途径;根据新协议和我国有关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法规,设计了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从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的内容质量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参照新协议精神,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衡量指标体系,并对我国三种类型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监测预警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从最新修订推出的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新资本协议角度,对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系统性的研究,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改进的实际出发,对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对策,推进了国内对新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既有研究,对于有过银行业风险管理改进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