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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主要适用的财产制度,绝大多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采法定财产制度来处理夫妻财产,因此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特别是肯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这在我国婚姻法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婚姻法》仍然存在着有些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定财产制度的现状,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比较,分析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概述。第一节明确了法定财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介绍了法定财产制度根据内容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包括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这一部分是从总体上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各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之比较。对法国、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状况进行比较评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为下一部分针对完善现行立法的不足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第三部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历史及现状研究。第一节探究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沿革;第二节介绍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现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第三节探讨了夫妻财产归属认定的几个争议的问题,如分居期间夫妻财产的归属、奖金的归属等;第四节对《婚姻法解释三》中几种特殊财产的认定进行评析,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夫妻按揭贷款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等。第四部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针对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在立法结构上增加通则性的规定,明晰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规定、建立夫妻财产之间的补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问题、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和非常法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