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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阐述了视频聚合App的概念及运营现状,通过分析视频聚合App的法律性质,明确视频聚合App提供的是网络服务,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于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接下来通过搜狐视频诉芭乐影视侵权案、乐视网诉100TV高清播放器侵权案、爱奇艺诉“电视猫MoreTV”侵权案的介绍,分析视频聚合App侵权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及证据证明标准。然后就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问题进行了论述,并阐述了侵权认定原则—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新公众标准、经最高院发布规定确认的“法律标准”。目前视频聚合App在法院适用的是“法律标准”,即在权利人初步举证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后,举证责任转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举证“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才能免责。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会被认定为提供内容服务,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能证明仅提供网络服务,但存在教唆或帮助过错(应知或明知),为共同侵权,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若实施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保护措施,去除片前或片中广告行为,则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法院判例及法理分析,归纳出权利人选择以侵害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权应考虑因素,聚合视频App不侵权应满足的条件;并就视频聚合App侵权屡禁不绝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应改变赔偿金额认定标准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达到遏制故意和恶意侵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