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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田永案”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关于高校学位授予权司法审查问题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经过20余年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重点,己经实现了从“能否审查”到“如何审查”的转变。文章从高校学位授予权的行政权性质出发,在对高校学位授予权的行使模式划分中引入管理权与学术权的概念,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司法审查理论,进一步梳理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学位授予权的程序、实体以及授予文件的审查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程序审查标准不明、实体审查范围不清、学位授予文件审查限度不一等问题进行分析与解释,以期能够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寻找到适合我国的高校学位授予权司法审查制度完善路径。文章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从学位授予权的内涵着手,分析我国高校授予权的行政权本质,并区分学术权前置与管理权前置两种行使模式,同时对司法介入高校学位授予权的理论、实践与规范进行梳理,从而回答司法何以介入高校学位授予权这一基础问题。第二部分将从程序审查、实体审查以及高校学位授予文件审查三个角度,分别探讨其中的正当程序、合理性审查以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司法审查理论,并梳理审查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以我国当前高校学位授予权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结合司法审查原理与高校学位授予权的行使模式,进一步提出明确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审查标准、引入同行评审等制度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