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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中,直接造成损害的主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主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其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补充责任人就剩余部分在与其过错程度及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及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牵连性责任,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和功能。补充责任的顺位性和从属性等基本法律特征决定了其应当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补充责任以相关作为义务的违反为前提,此种作为义务既可以来源于法律或合同规定,也可以因特殊关系或先行行为产生。违反该不作为义务与他人的作为侵权相结合,是补充责任生存空间;主责任的存在是补充责任的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我国侵权法上关于补充责任的责任类型主要有三类,即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和劳务派遣机构的补充责任。被帮工人对帮工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并非补充责任,监护人责任也不涉及补充责任,我国补充责任形态的类型化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补充责任在程序上适用的是必要共同诉讼,补充责任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和异议权。本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补充责任的内涵、性质与法律特征。该部分追溯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源头,主要介绍补充责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并通过将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详细比较,准确界定侵权补充责任的内涵、性质及特征,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坚实基础。第二部分是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分析。该部分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侵权法基本理论相结合,阐述我国当前存在的几种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及其法律适用,并厘清补充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极其可能扩展方向。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问题,探讨了补充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就补充责任的法律效力及诉讼规则提出了一些浅见,希望对我国侵权法上补充责任形态之构建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