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起诉工作处于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责,从公诉活动的角度对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进行必要的引导,以保证案件质量,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从而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达到准确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公诉目的一直是学术界与司法实践者们所关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防范,为保障侦查活动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及社会、公众对国家追诉权的期望,解决和改善现有的不利窘境,愈发认为建立起合理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必要性。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由检察机关开展机制创新、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需要相应的理论的指导与支持,而国内对于检察引导侦查体制从理论和实践方面作出全面的论述和探讨研究却并不多见,从而制约了这一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展。笔者在本文中从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历史沿革谈起,对理想状态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做出了描述。在对该制度进行价值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在检察实践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认为其构建确有必要。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存在有其较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尚缺乏明确的制度化的规定。对此,笔者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建议,旨在推动这一制度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