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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是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一系列措施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挽救的制度。理论界与实务界皆认可在处置罪错未成年人时要坚持“教育为主”原则,主张“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我国并没有完整独立的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体系,一般制度散见于各个法律条文与相关规定中。现有未成年人处遇制度基本分为刑事处遇制度与非刑事处遇制度,目前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刑事处遇制度以简单的“一抓了之”与“一放了之”为表现形态,非刑事处遇制度存在种类单一、实施主体不明、实施效果不佳等诸多问题。近几年,伴随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曝光率的提高,使得人们加深了在对待未成年人罪错问题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二者不可偏废的认识,如何处遇罪错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与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发生同样重要。当前缺乏转换性、系统性、分级性的处遇体系已经难以承载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愿景,建立一体化具有系统性的分级处遇体系十分迫切。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指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措施。”从文件内容可知该项制度中四项措施彼此包容,尤其是分级处遇制度可以将其他三项作为子项目形成层级处遇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折射出的针对未成年人“宽容而不纵容”的精神理念、层级性系统性属性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尚未设立独立的少年刑法,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与不断完善将会体现少年刑法的意涵。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是少年刑法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罪错未成年人是否能通过教育、矫治等手段改正不良习惯并成功回归社会;能否平衡社会利益等重要问题。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之基在于主体划定,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划分方式为进行更为详细的主体层级划分提供了法律支撑;通过梳理当前法律制度及其精神内涵,为“保护有余而惩罚孱弱”及“保护不足而惩罚性强”等方向性偏差讨论中确立“保护与惩罚并存,保护为主”的理念提供了正确的逻辑前提;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交叉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中具体措施设计的合理性提供了科学依据;刑罚与非刑罚处遇的两级并进,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双规并行为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层级与链接提供了科学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