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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作为一项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权利,具有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在西方,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刑事诉讼构造为纠问式诉讼,奉行有罪推定,被追诉人处于诉讼客体地位,成为被随意处置的对象,辩护权无从谈起。资产阶级在“民主、自由、人权”的号召下,推翻旧制度,建立起辩论式的刑事诉讼制度。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在当时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此制度下,被追诉人成为刑事诉讼构造中的主体。基于无罪推定、控辩平衡的原则,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以保障人权;基于刑事诉讼追求的正义理念,被追诉人享有充分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能够充分行使各项权利,以进行防卫和辩解,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可以说,辩护权内容的完善,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同时,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从野蛮到文明的特点。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悠久,作为维护统治工具的刑事诉讼制度同样也不可能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被追诉人与被害人乃至证人都沦为被处置的对象,刑讯逼供被历朝历代所普遍采用,刑讯逼供合法化是当时刑事诉讼制度的明显特点。清末时期,我国才出现辩护制度,但并未实行。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前,辩护制度也并未在我国全面确立。新中国成立之后,辩护制度在我国历经挫折,从最终确立至不断完善历时近四十年。期间,我国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如将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法律援助范围逐渐扩大,等等。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在不断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完善辩护制度,并强化保障人权。但是,在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总体较低,并且地区差异大。为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近年来,我国启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并且第二次试点已扩大至全国。那么,试点的成效如何,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全覆盖制度,如何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值得学术界深入研究的问题。这正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所在。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概述。首先,介绍全覆盖制度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次,介绍全覆盖制度的基本内涵。“全覆盖”不仅从字面理解为所有被告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还需要辩护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最后,介绍全覆盖制度的理论支撑。通过对无罪推定、控辩平等、有效辩护等原则的阐释,分析全覆盖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第二部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试行情况分析。首先,整理我国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人数和执业律师人数的资料。通过对比2013年至2019年相关数据,从整体把握实施全覆盖制度的客观环境。通过对各省份数据的对比,分析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其次,分析第一次试点省份一定数量的判决书。对试点前后律师辩护率、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进行对比;整理第一次试点省份律师执业人数、省内各辖区律所分布状况、案件补贴标准等数据;将试点省份各项数据同未进行试点省份(第二次试点省份)进行对比,分析试点与未试点之间的差距。最后,根据数据总结全覆盖制度在第一次试点实行之后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资源供给不足、指派辩护效果差两大问题。第三部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完善路径。借鉴域外主要国家经验,提出有关解决刑事辩护律师供给不足、指派辩护工作质量低的问题。首先,壮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队伍。通过直接壮大刑事辩护律师队伍、间接扩大刑事辩护律师资源等措施,调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积极性,解决全覆盖制度“量”的问题。其次,通过设置指派律师准入机制、建立无效辩护制度,提升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能力,解决全覆盖制度“质”的问题。最后,赋予值班律师等同辩护律师的权利,完善值班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