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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规则在我国的保险法律事业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并以其特殊的制度价值发挥着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然而,毕竟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不长,近些年的保险环境也发生较大变化,对此我国相应的保险立法也难免有规定的粗鄙之处。为了系统的了解复效规则,本文首先介绍合同复效的基本理论,在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按时缴纳当期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为了使原有的合同继续保障投保人一方,法律赋予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其次,在复效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赋予保险人对复效申请的审核同意权,有时不免被保险人滥用从而损害投保人一方的利益,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投保人在复效过程中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提供可保证明的义务。最后,通过解读我国现行《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复效的规定,指出其规定的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即限制保险人的复效同意权、细化投保人一方复效时应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复效的申请期间和法律后果,以期为保险实践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