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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商业贿赂早已突破单一国家的范围,在全世界蔓延,并逐步发展成为跨国商业贿赂。跨国公司作为跨国商业贿赂的重要主体,具有外部性的优势,使得单一国家的监管难以生效。而国际社会建立一套紧密合作的监管体系并非一日之功,面临着重重困难。因此,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越来越意识到跨国公司是解决跨国商业贿赂问题的关键,纷纷呼吁跨国公司参与抵制腐败的运动。实践中,跨国公司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通常有动力通过企业伦理控制来抵制商业贿赂行为。不少大型跨国公司已经利用企业伦理教育、财务制度及合规监察等多种控制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伦理控制,但由于法律激励机制的不足,跨国公司伦理控制的实际效果差强人意。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激励机制,促使跨国公司积极投身商业贿赂的伦理控制,对抑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跨国公司伦理控制的角度出发,首先介绍了跨国公司外部性及在该特性下的商业贿赂状况,并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危害性做了分析。随后,分析了跨国公司对商业贿赂进行伦理控制的原因、途径及实际成效。最后通过分析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法律激励机制现状,并回归我国立法实际,指出跨国公司在中国应受到法律的重点规制,且法律惩罚模式的重心应从个人惩罚模式转变为公司惩罚模式,并以此为前提条件,完善法律的激励机制,加强该机制的监督执行,发挥其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和受贿行为双向激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