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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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作为衍生于网络土壤的一种新型侵权形式,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但是由于与网络的特定联系,在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类型、过错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有别于传统侵权的特别形式。网络侵权的主体除了包括网络用户以外,还包括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信息网络具有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以这种方式侵权也容易给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因而在发生这种方式的侵权情况下,应当尽快制止该侵权行为的继续。“通知加删除程序”则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更及时简便的救济途径。较之于普通侵权,网络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就归责原则而言,具体到互联网秩序下,如何将整个社会利益与原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加以平衡,已经逐渐成为互联网良性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撑着整个互联网络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出于现实的考虑还是理性的选择,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均选择了比较一致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于飞速发展网络世界,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却明显滞后,对网络侵权进行调整的法律却明显乏力。我国2010年7月1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第一次将网络侵权规定在我国基本法中,为实践中存在的负有争议的网络侵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囿于基本法的性质,不可能规定的过于明确。比如对于对“明知”和“删除”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了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无论是出于对其合理解读的需要还是完善网络侵权后续立法的考虑,加强对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思考都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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