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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关系着国计民生,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样行政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的行政立法是涉及范围最广、与广大公众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立法形式,要想使公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接受公众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也是科学行政立法的要求,更是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使行政立法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同时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和体现,使行政立法更加透明和科学。行政立法严格意义上讲是在社会一定领域和范围内重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过程,是将各种不同的利益进行重新划分的过程。因此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各种不同利益的博弈和冲突。如果能够赋予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和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使不同利益得到均衡和协调,那么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才会更合理、更客观、更公正。实际上,在国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已成为一种常态,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这一程序有有效的制度来保障和落实。我国虽然能找到类似的规定,但与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的经验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现,这也正顺应了当代民主行政与法治行政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入手,对行政立法的内涵加以解析,并简要阐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中有关“公众”的范围,接着谈到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一些法理基础,进而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进行了说明,为本文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谈到了国外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做法,以及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产生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本文的过度,主要描述了我国目前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比较不错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