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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历史不长,在它30多年的发展历程里,双方之间的合作主要经历了如下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协议代理模式;第二阶段为战略伙伴关系;第三阶段为股权合作方式。国外的银保合作已经超越了前面两个阶段,迈入了第三阶段,而我国则尚处于第一、第二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劣势。为扭转这一局面,我国于2008年始采取措施放开试点,2009年继而又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力图推进这一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改变以往我国银保合作层次较低的现状。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的是,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还缺乏广泛的实践,此次的开放闸门也只是定性于“试点”,银监会出台的管理办法也还比较笼统。因而对于这一新生事物而言,它的发展之路仍不平坦,也仍然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它进行分析探讨。就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而言,它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但从准入到营运到监管的宏观角度来看,金融业经营体制法律问题、投资主体与投资对象的资格判定、投资持股比例的限定、风险防范、金融监管体制问题等无疑是几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些方面进行讨论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参考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上述方面的问题,可以考虑采取相应的对应措施:第一、推进金融混业立法,完善金融业经营体制方面的法律,在金融基本法律层面对跨业经营予以肯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从严限制投资主体与投资对象的资格,要求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格资质,以从源头上减少风险;第三、限制持股比例,控制持股比例上限,努力保持双方之间的合理界限,维护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第四、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强化风险控制;第五、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选择金融综合监管体制,从而能够更好地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进行监管,更好地为我国银保合作的长远发展提供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