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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兴的网约车提高了用户出行的效率、加快了出租车互联网的进程、有效促进了公用车改革,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数百万的工作岗位,具有极大发展前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出台,解决了部分网约车发展中的问题,但无论是在行政立法还是行政监管中仍存在空白与不足。本文以行政法为视角,运用比较研究法、归纳研究法对我国网约车的规制进行研究。理论方面,本文引入了行政法平衡理论与回应性监管理论,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网约车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规制模式。实践方面,本文对目前我国网约车行政法规制中较为薄弱的三个方面,即市场准入、个人信息保护、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随后,对美国、英国、新加坡网约车市场准入、个人信息保护、车辆保险管理的不同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值得我国网约车行政法规制借鉴的经验。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网约车行政法规制的建议。首先要在保障用户安全、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的行政法规制目标下,对网约车的规制与立法方式进行调整。一方面要更新规制理念,由直接、单方的规制方式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合作规制的方式转变。另外一方面,应提高网约车立法的等级,由国务院出台关于规范网约车运营的行政法规,设定网约车市场准入的许可标准。其次,本文针对目前网约车行政法规制中问题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分别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应科学设置平台、车辆、驾驶员市场准入的标准,建立“政府—平台—司机、车辆”的新型审核模式。第二,应尽快推进网约车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完善行业规范,明确网约车及第三方平台收集、处理信息的范围;提高数据监管部门及人员的技术水平,转变数据管理的方式。第三,应将车辆保险购买的情况纳入市场准入的审核中;明确车辆必须购买的保险及其投保人、保额;采取分段保险方案,确保车辆运营保险全覆盖。最后还要健立网约车新型行政监管制度、健全征信体系,完善平台先行赔付制度等规制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