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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中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有出售、发布等行为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有购买、收受、交换、收集等行为方式。然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得不到有效遏制,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也无法被现行刑法所规制。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相同,一方面,都具有法益侵犯性,并且民事、行政手段对其打击力度不足;另一方面,都具有行政违法性,并且能与其他关联法律协调,因而规制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已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规制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立法建议,希冀有助于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铺起一层严密的刑事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