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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选择何种刑事法治,是刑事政策模式的选择问题,这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外刑事政策实践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犯罪预防体系中司法预防的基本指导方针与策略。它代表了现代刑罚学发展方向,指引着刑罚及相关措施的制定和运用。在目前中国,无论刑事法的制定还是刑事法的运用都要纳入到刑事政策的框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野下予以把握。罚金刑制度正是这种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它对于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的罚金刑制度还有很多地方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离:在立法上,罚金刑比例配置失调;罚金刑在重罪中配置的比例较轻罪高;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金刑和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处罚金刑的轻重程度的规定欠妥等。在适用中,罚金刑有些适用方式存在刑罚过剩之嫌;罚金刑造成的亲属株连现象普遍;适用中宽严之间“度”的把握不准等。在执行中,罚金执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完善;部分罪名法定罚金数额规定过高,与被告人的缴付能力脱节;缺乏罚金刑相应的易科制度等。为此,在立法上,需要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中的立法规定。在适用中,罚金刑适用方式应当以选科制为主;罚金刑数额裁量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犯罪适用罚金刑应当宽缓。在执行中,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明确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设立行刑时效制度等。所以,只有严格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能加速“刑事政策刑罚化”的实现,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