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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各个领域在创造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不可估量的危险,对于一些比较特殊而法律又没有进行特别规定的危险,主要由安全保障义务来调整。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确立相对较晚,其理论发展也不十分完备,还存在很多争论不休的问题,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供法官适用的法律依据不足且规定难以操作。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以现实生活中典型领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视角对该理论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并重点阐述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出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包括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在现实视域下对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论述,其中最为重要和常见的领域是服务场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校园安全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热点,所以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一个讨论的重点;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一个新兴产业也随之崛起——物业管理,它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也对这一领域进行了介绍。司法实践中运用得最多的法律规定,即《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6条规定,其中提及的“合理限度”由于标准不统一,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合理限度”的标准及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合理边界展开了论述,并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以便义务人能按照该标准规范自己的安全保障工作和事后的救济工作,也便于法官在判案时有一个可供评判考量的依据。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的是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中补充责任是最为关键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文中对此展开了重点论述,包括补充责任的概念、特征和与一些相近责任形式的辨析。本章还论述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以及义务人在何种情形下免责,其中包括一些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受害人同意或自愿承担损害后果、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导致其损害发生。最后,笔者列举了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总结出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立法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