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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伴随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权利。我国为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而新增加一种著作邻接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包括内容提供者,也包括中介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可能直接侵犯或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这一理论来源于英美法,间接侵权最早来自专利法,后通过法院判例延伸至著作权法领域。在全球范围内注重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大背景下,“直接侵权”指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间接侵权”指行为人虽没有直接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是行为人通过教唆、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帮助直接侵权人。出于增强对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目的,多国的公共政策把这类行为也视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划分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权利人、网络用户和信息网络传播者之问的利益平衡。我国虽然还没有从法律上正式采用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概念,但是学者们已经对此作了丰富的研究,最新的立法动向表明司法界已经接纳了这一理论。尽管我国有很多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的理论研究,但还少有文章系统地比较比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责任。本文在运用之前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文本分析等方法,讨论目前有关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几大主要问题和争议,试图对这些问题有更加清晰的理解。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网络经济的繁荣发展,网络侵权愈演愈烈。间接侵权理论的引入有助于实现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二部分介绍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理论的域外渊源。第三部分介绍有关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概念、区分标准等基本理论。第四部分探讨有关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三个主要争议问题:间接侵权是否等同于共同侵权;直接侵权是否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间接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否等于注意义务。第五部分为结论,总结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标准和具体归责原则,进一步强调该理论在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