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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我国诉讼模式不断向当事人主义靠近,法官依职权取证逐渐弱化,当事人调查取证在发现案件真实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加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体现在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但关于当事人如何调查取证以及如何保障其调查取证权没有实质性的规定,这就造就了当事人在取证环节有责任无救济的不平衡关系。加之我国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法官在案件审理方面压力重重,在调查取证方面渐渐表现出力不从心的局面。鉴于此种情况,律师调查令的试行应运而生,它的试行对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法官压力,使其保持中立,将更多精力放于审判案件。本文将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发现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现实困境,并提出自己的构建看法,以期能为我国律师调查令的构建和发展作出贡献。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理论概述。文章开篇界定了以律师调查令为题书写论文的原因,以及律师调查令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其次阐释了律师调查令的理论基础,即程序保障理论、司法中立原则、辩论原则、证据协力义务;然后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分析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价值;最后简要阐明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即利于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利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保障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第二部分是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现状与困境的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试行背景与立法现状;然后对我国各地出台的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则进行总结并对其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接着从笔者所能搜集到的实践中的相关数据分析其实施情况,进而发现规则内容的差异之处以及律师调查令制度在现实中的困境。第三部分是域外经验的考察。通过了解和理性地分析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我们才能切实地思考和把握在当代中国的时空与风土国情之下如何合理规制和有效推进我国的律师调查令制度。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发展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凭借自身的独特价值在各省市、基层试行与发展,虽存在很多积极意义,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这一部分以文章前三部分作为基础,分别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定化、规范律师调查令的适用程序、规范律师调查令的运作程序以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四个方面对其进行系统的论述,以其能为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