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股配偶擅自转让名下股权的效力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tao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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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价值,很大程度体现在审判者审理案件的“中立性”,而这种“中立性”则体现在审理标准及判决结果的“标准化”上。对于因夫妻一方(持股配偶)未经另一方(非持股配偶)的同意,擅自转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股权而引发另一方(非持股配偶)维权的纠纷,由于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与《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空白”,而立法层面的“空白”则导致这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难以达成审判共识,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审判人员之间形成“有效论”与“无效论”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思路。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司法实务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在分析有关问题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上,对“持股配偶擅自转让名下股权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总结出统一的审判思路,破解此类纠纷中现阶段“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除引言、结语部分,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系对本文所探讨问题的提出。文章首先对两个案情高度相似(主要是法律关系高度相似)的案例分别作概述,展示现阶段司法实务中对“持股配偶擅自转让名下股权的效力问题”所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引出本文要讨论的一系列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对本文第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持股配偶名下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及域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对公司法学理对股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对该问题的认知。第三部分主要对配偶擅自转让名下股权效力认定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司法审判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意见进行描述;尔后对造成该两种审判意见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通过结合最根本的法学理论,对成因进行进一步的剖析,以期得出造成“同案不同判”最深层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全文最重要的部分,系对本专题型论文最中心问题的论述。本文的初衷是破解现阶段我国司法实务对“持股配偶擅自转让名下股权的效力认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前三部分的论述,层层递进,在这部分,得出司法实务中解决上述问题的“统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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