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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为预防超期羁押的发生,西方法治国家对未决羁押实施严密的司法控制,并将将追诉机关与逮捕后的羁押场所加以分离管理,从程序构造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对羁押期限及其延长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和司法审查。然而,在我国,虽然公检法三机关单独或联合就治理超期羁押问题多次发文予以综合整治,并相继出台系列的措施,经过运动化的专项治理后,虽然取得短暂的成效,但是从长期来看,效果却并不理想。“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现象依然出现。超期羁押本质上首先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的公信力。因此研究寻求如何破解超期羁押这一问题的对策,本文基于国情在借鉴外国羁押制度设计的经验上,从我国羁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缺陷中找寻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方案,虽然从表象上看,引起超期羁押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经过全面系统地分析,不难发现羁押制度中存在羁押场所设置、羁押期限的立法规定和司法控制、超期羁押救济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是导致超期羁押产生的本质原因,其他原因是这三个原因的概念延伸,对超期羁押的产生起到次要作用,唯有解决羁押制度存在的缺陷才有可能减少、甚至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本文将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除引言外,本文主体共分为四部分,每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超期羁押的概述。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阐述超期羁押的概念、特点和分类,接着分析超期羁押的成因和治理超期羁押的必要性。第二章,在分析看守所设置中侦羁合一侦查模式是引起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提出实现我国看守所中立化的改造方案。第三章,指出羁押期限在立法上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混同问题、延长羁押期限的弹性条款过多问题、以及实务中延长羁押期限缺乏程序性控制会造成超期羁押的发生,应当在立法上完善和加强延长羁押期限的程序性控制。第四章,针对超期羁押救济体系中存在的救济程序行政化和缺乏制裁问题,提出在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基础上,依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设计我国的超期羁押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