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间接正犯作为我国刑法的舶来品,学界相关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已经存在的诸多关于间接正犯理论的讨论,因为没有真正理解间接正犯的理论本质,并且论证缺乏重大突破性的依据和理由,所以国内的研究相较于德日刑法差距较大。作为间接正犯理论本质的成立范围问题,我国主流观点的出发角度是非共犯性特征,也就是立足其弥补共犯理论的理论地位。本文将放弃这个错误的理论基础,顺应间接正犯当代独立的理论地位,从间接正犯具有与直接正犯相同的正犯性立场来重新提出认定标准,为构建间接正犯理论打稳基础。文章首先介绍我国刑法界目前普遍赞同的以非共犯性特征为核心构建的间接正犯认定标准和成立范围。简要地介绍了间接正犯的概念、特征和性质,接着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角度得出间接正犯认定标准,进而归纳出目前受到多数学者赞同的六种间接正犯的类型:利用不具有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他人非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无罪过的行为、利用他人过失的行为、利用他人故意的行为和利用他人合法的行为。文章的第二部分则是分析我国传统认定方法得出的间接正犯所具有的局限性。间接正犯弥补性地位,因为其替补作用的不彻底性、共犯严格从属说的缺陷、错误的正犯共犯判断顺序等被现代刑法理论所抛弃。非共犯性作为间接正犯的核心特征,随着我国共犯成立范围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显然已经与通说的间接正犯本质相冲突,无法合理界定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通过构成要件得出的认定标准同样使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只具有形式上的区分。紧接着文章的第三部分将探索目光投向德国刑法中的意思支配说。意思支配说从间接正犯的独立地位出发,全面界定了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并且正确论证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该说认为间接正犯的认定标准在于,幕后者不仅利用了中介者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支配了整个犯罪过程。同时意思支配说使得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有了实质的区分。本文最后,以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支配性)为核心,构建新的认定标准。利用意思支配说重新界定了间接正犯的概念、性质和特征,提出不同于旧有的认定标准,从而对我国主流的间接正犯范围进行检讨,对旧有范围既有缩小也有扩张。新标准下的间接正犯范围,在正确的理论定位的前提下,填补旧有范围的缺漏同时不会无限扩大,剔除本质上非间接正犯的类型同时不会过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