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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官释明权问题.为此,我设计了三个研究层次.首先,是要对释明权的产生发展和内涵以及性质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从而奠定对释明权认识的基础:其次,在认识的基础上引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并从中选择交往行为和交往合理性这一对核心范畴作为工具,展开对释明权功能和行使机制的分析,进而形成交往行为理论视野下的释明权问题;最后,以释明权为突破口,以交往行为理论为指导,分析当事人主义构架下民事诉讼过程的法官和当事人行为,希望在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建构中,确立诉讼参与方良性沟通,从对抗走向合作的新型关系的格局.该文主体包括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要对释明权的产生发展、性质,定义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的一系列主要观点进行陈述,第二部分是第二至四章.第二章重点阐述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的交往行为和交往合理性问题,为后面章节进一步论述释明权问题提供了理论武器;第三章则是运用这一理论论述了释明权的功能界定和行使机制;最后第四部分论述了释明权在中国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中的作用,除了本身的功能价值外,特别是对民事诉讼理念转化的特别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