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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实行商人破产主义或者是一般人破产主义的国家,在其适用范围上均涵盖了个人破产,已经确定了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作为破产法调整对象之一始终在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我国新的破产法仍将个人破产排斥在外,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仍然是空白,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是极其不相符的,也不符合法治经济的要求;同时在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如果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必会产生诸多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发展的接轨。 从发展历史上看,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开端,贯穿于整个破产法的发展过程,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基石。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个人商行为日益普遍化、个人消费信贷急剧上升的情况下,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已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故特写此篇论文以探讨研究如何从法律层面来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希望对我国在个人破产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能有所贡献 本篇论文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借鉴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经验,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构建进行了探讨。全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为个人破产制度概述。首先对个人破产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并确定我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应适用的主体范围,说明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所在。在此基础上通过与法人破产制度进行比较,阐明了个人破产制度和法人破产制度的区别所在。同时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回顾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介绍了当今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和立法现状,总结出破产法的目标经历了由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到对诚实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的转变。而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便是这一目标的集中体现,其目的是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论述。一方面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必要性,主要是基于平等公平以及维护经济关系秩序这两个法的基本价值的需要角度说明了其必要性;另一方面从现实的角度探讨了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从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理性选择,尤其是这次举世震惊的汶川大地震给我们的国家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的要求、消费信贷飞速发展的现实、可实现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和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多方面多层次阐释了其现实必要性。 第三部分深入分析了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有着充分的可行性。由于目前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是人们重点争论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出发,从当代破产制度更有利债务人重生的功能变化分析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明了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可行性;然后立足我国实际,从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理论和实践支持多个方面论证了目前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第四部分是有关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所应做的相关制度准备。在前面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说明了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的妥协,但与妥协相配套的应该是对债务人强有力的制约,不要让本来意图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制度失衡。况且出台一部个人破产法并不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部,而是要首先从相关的基础性制度上先做好应对。主要从加快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健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相关机构和机制、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四个方面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所应做的制度准备。 第五部分是有关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借鉴当今国外破产制度的有效经验,对如何设计我国个人破产的具体制度进行了探讨。首先是对从立法层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从立法模式我们今后应采取单独立法模式,同时结合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所以在破产能力模式选择上应当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于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条件以有效地防止个个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对社会生活造成冲击,也可以防止消费者为了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二是建立严格的有限免责制度和债务调整制度,使法律的救济侧重于延期还款的债务调整计划而不是轻易地免责。三是制定人格破产和限制消费制度以及人格复权制度,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四是加强对个人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相应的刑事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个人对该制度的滥用。 最后本文总结了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将弥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段空白,也为实现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提供了解决的合法途径。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经济的健康发展开辟更为宽广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