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的司法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变化的客观要求。公正与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其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动因,同时也是司法活动自身规律作用的结果。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存在的基础,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效率又是司法的必然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没有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正,必然要有司法效率,二者对立统一于司法价值目标中。在坚持确保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程序的价值协调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实现二者最佳平衡的有效途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的价值核心和基础,其各价值构成要素从司法运行的不同侧面和环节反映和体现着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要求,都是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回顾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不同阶段和时期所推行的各项改革制度与措施,也正是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总体目标下,对各价值构成要素的认识以及相互权衡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然而,司法改革毕竟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充满矛盾和问题,分析这些问题自然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总任务和价值目标的逻辑前提。而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围绕这一总任务和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产生的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三对主要矛盾。在比较和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上述三对矛盾的内在关系,提出调和兼顾各对矛盾的思路和具体途径是:促进程序正义,平衡公正与效率;改革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制度互补、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