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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是全世界的体育盛事,它不只涉及体育,从经济、文化到法律,都与奥运息息相关。面对奥运会的巨大商机,商家纷纷想到利用这一时机宣传自己,但如果方式不当,侵权行为也就随之产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自2002年北京三年查获199起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不仅表现为不法商家直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销售权,还包括利用隐性营销的方式打“擦边球”,侵犯奥运会合作伙伴的专有排他权。如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奥运会尊严,保持奥林匹克精神的纯净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在奥运会发展早期,由于各项制度并不完善,奥运会并没有建立起固定的标志,因此并不存在奥运会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980年西班牙人萨马兰奇接任奥委会主席后,进行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正式将奥运会引入一个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并建立了影响重大的TOP计划The Olympic Programme)。这才使得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提上日程。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法律保护,《条例》共15条,于2002年2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实施九周年。本文分析了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国内保护现状,指出我国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的局限性,表现为专门法上的疏漏、专门法与国际法、普通法的衔接不流畅、法理上的冲突使特殊标志保护的理论有待完善、执法成本控制不足造成政府资源和司法的浪费等。至此,通过对该选题的研究,了解当前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困境,同时采取国际法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调查研究国外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和典型案例,在研究国际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时修改和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