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民间融资随之日趋活跃。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民间融资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满足中小企业及“三农”等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是,随着我国一些地区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危机陆续浮出水面,人们关于“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的担忧正日益变成现实。近年来,我国温州、鄂尔多斯等热点地区相继因资金链断裂发生民间融资危机,很多企业主、以民间融资为业的客商负债累累,选择跑路;不少企业资不抵债,纷纷倒闭;大量将其多年积蓄投入民间融资市场,意图谋求高额利润的人更是血本无归。风险之大,可谓触目惊心,影响之广,更是举国关注,危害之深,已经威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给世界经济的复苏前景蒙上一层阴影。逐利是民间融资的本性,风险与民间融资与生俱来、终生相随。无论在世界哪个国家、哪个地区,民间融资都存在风险。民间融资的风险在我国的彰显尤甚,其原因多方面的,如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方式落后、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宏观经济形势不佳等,但金融体系不完善、制度规范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是酿成民间融资风险过大的主要原因。防范、化解民间融资的风险,当务之急是从制度上加强对其引导和规范。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虽有所涉及,但很不系统、不完善,散见于《合同法》、《担保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部分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部分司法解释中。民间融资行为缺乏专门的监管主体,对民间融资蕴含的风险缺乏相应的预判、应对机制,在风险发生后也无应急处置机制,几乎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制度的缺失、法律的不健全,导致我国对民间融资的风险缺乏有力的预判和控制,一旦危机形成,民间融资酿成的后果犹如脱缰的野马,难以收拾。基于上述问题,研究“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规制”这一课题,在当下显得是尤为必要和迫切。同时,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运行,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健康运行,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