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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在经历了成熟的自由法治阶段后,重新设定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应运而生。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服务型政府概念则是政府部门主导的。随着党和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规律认识日益深刻,特别是加入WTO后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历史发展大趋势,加上之前过于强调经济建设而忽略了社保、卫生、文化、环境、住房等一系列基础公共建设,我国经济建设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已经影响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于是,政府开始重新审视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在其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才更加符合历史潮流和发展趋势。因而在新世纪之初,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系列问题做出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作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核心来进行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服务型政府要求依法行政,要求把政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决策,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办事,因而简政放权也就必须是依法进行循此展开。因此,在行政法的研究视角下,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也即是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政府简政放权,就更应该要于行政法有据、依行政法推进。然而,当前我国在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所以,把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放置于行政法视角下来研究是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本文也是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展开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不包括前言和结语。第一部分,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概述。本部分是从基本内涵、理论依据、现实必要三个方面来概述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首先,分别介绍服务型政府和简政放权两个词的基本涵义,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的基本内涵;然后系统梳理、分析总结出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的理论依据;最后,从现实必要性和行政法要求两个方面来全面阐述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的现实必要。第二部分,行政法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本部分主要论述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现实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行政体制、文化理念和社会基础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摆脱困境的行政法治路径与对策建议。回归行政法,在立足本文所确立的行政法基本视角观点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所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五条行政法治路径和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