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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之后,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并没有像人们预料的那样起到证券“看门狗”的作用,金融监管部门和学者都加强了对信用评级的研究,其中的民事责任研究已经成为热点部分。美国拥有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占据市场份额最多的三大评级机构。通过对其信用评级的研究,对于对于构建完善的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体系,推动信用评级业的本土化进程,具有一定的价值意义。本文基于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为研究主题,通过借鉴国外,整合国内的方式进行梳理,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概述”,首先梳理了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理论,然后强调了其民事责任的功能,接着分析了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的现状。为后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为“国外对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结合了部分判例分析了美国法院的做法,判例表明对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分为三种情形:无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部分也是基于三种分类,结合判例和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为“我国对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存在问题”先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然后说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阐述了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配置失调和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途径”首先强调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能全盘笑纳,必须基于国内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其次,由于我国现有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最后部分为健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细则方面的部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