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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律师协会自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律师协会走向自治也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那么,律师协会自治的概念、特征、作用及理论依据是什么?目前,我国律师协会自治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自治?本文试图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首先,从我国律师协会的历史发展及自治的历史沿革上看,我国律师协会经历了由单一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模式再到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律师协会管理模式的一个转变。其次,笔者考察了德国、法国及美国律师协会自治制度,从中找出与我国最为契合的管理模式、经验予以借鉴和学习。最后,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来讨论律师协会自治问题。第一章首先对律师协会自治的概念进行了概述,其次总结出律师协会自治的特征,随后介绍律师协会自治的作用,最后总结出律师协会自治的理论依据。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律师协会自治的概念、特征、作用与理论依据进行分析,从而使读者对律师协会自治问题的基础理论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为下文的深入探讨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首先运用历史的方法对我国律师协会的基本概况进行阐释,然后对我国目前律师协会自治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笔者主要是从自治法制不完善和自治机制不健全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律师协会自治存在的问题。自治法制不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我国法律对律师协会性质定位不准确;二是我国法律对律师行业管理体制规定比较模糊,且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分工的规定也不明确;三是我国律师协会自治缺少配套立法。自治机制不健全主要包括:一是机构设置不健全——缺少监事会;二是运行机制不完善——议事程序、选举程序不民主;三是救济机制不完善。第三章主要是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律师协会自治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本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分析国外律师协会自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二是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律师协会自治法制;三是如何健全我国律师协会自治机制。文章首先对德、法、美三国的律师协会自治制度进行了分析,从而总结出它们的共同点以及差异性,笔者认为法国的律师管理模式与我国最为契合,为此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律师管理模式。最后,笔者建议通过修改《律师法》正确定位我国律协法律性质,明确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及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分工,完善相关配套立法等来完善我国律师协会自治法制;通过健全律协机构的设置——普设监事会,健全律协内部运作机制——完善选举程序,健全律协救济机制等来健全律师协会自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