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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协议离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约定明确以后,经过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世界各国广为采用。伴随着社会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离婚中协议离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时缺少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保护、假离婚、草率离婚、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救济不足等现象层出不穷。针对这些社会问题以及持续走高的离婚率现象,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协议离婚制度的宽松条件导致离婚率升高,应当对协议离婚制度增加一些限制性条款;另一种认为离婚率升高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婚姻自由的体现,法律不应予以限制,甚至可以再放宽一些。实际上,秩序与自由是相互依存的又相互对立的,秩序就是建立在限制、制约自由的基础上,但这恰恰又是对自由的保护,自由必须依存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发挥,社会秩序越是健康发展,自由发展的就越快。许多国家关于协议离婚方面的立法也秉承这一观点,在承认协议离婚制度的国家里,全部都对其进行了限制,对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并没有损害离婚自由。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离婚自由,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现有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构想。全文共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意义,国内外对协议离婚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论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协议离婚制度的概述。该部分概述了我国协议离婚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历史演变,并对协议离婚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进行了剖析,对协议离婚制度做了一个全方位的阐述。第三部分,通过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协议离婚制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对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协议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析,总结我国应从中学习的经验。第四部分,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立法概况进行分析,并从立法理念、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程序方面指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主张从立法理念、实体法及程序法层面对我国法律进行改善。在立法理念上,法律应对协议离婚适度干预,从父母本位立法到重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实体法方面,从限制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限定离婚协议的内容、增设协议离婚无效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程序法方面,从增加恢复和维持当事人关系的程序设计、完善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机制、对瑕疵离婚登记提供救济途径予以完善。最后对协议离婚制度中几个特殊问题,例如协议离婚生效后出现财产纠纷如何处理以及离婚协议怎样生效的问题进行了分析。